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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合肥市全椒商会章程


 合肥市全椒商会章程

2023年9月17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合肥市全椒商会(简称合肥全椒商会)。

第二条   会是由在合肥市区及其周边范围内创业经营的全椒籍人士和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性质:商会是由全椒籍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商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风尚;遵守合肥市各项地方性法规政策;坚持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合肥市和全椒籍人士的密切联系,发挥会员在合肥市和全椒两地间的交流、沟通和桥梁作用,服务于合肥和全椒两地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切实维护全体会员的权利。同时为合肥市和全椒两地的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商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本单位党建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

   本商会的住所地为: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999号自由舱公寓21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中国梦,振兴中华民族为奋斗目标,团结、帮助、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会员企业形象。

(二)贯彻执行合肥市的投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联建联创等社会工作,使全椒籍在肥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谐发展,促进管理规范化、经营法治化。

(三)加强与合肥市和全椒两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意愿、表达会员诉求和心声,对合肥市和全椒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稳定社会发展,促进会员事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促进合肥市和全椒县两地间的经济合作,积极为两地工商界人士投资创业牵线搭桥,促进两地间的经贸合作和良性发展。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协调、纽带联络作用,通过联谊会、恳谈会、贸促会、协商会以及会员大会等形式加强会员间、会员同政府部门间,以及商会与其他商会、协会、联合会等的联系与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与当地企业的合作与往来。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创建良好发展平台,提供经营信息和创业发展方案。包括各种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投资等信息服务,促进信息交流。

(七)开展专项服务和培训,提高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经营管理和运筹决策能力;帮助会员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和拓宽业务,合作业务及培训考察等事宜。

(八)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担合肥市和全椒县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合肥地区从事经商活动的全椒籍工商人士及其企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十一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肥的全椒籍工商界人士及其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意愿;

(四)自愿、按时交纳会费;

(五)热爱本商会事业;

(六)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会员入会申请由商会秘书处初审;

(四)报理事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

(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七)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本商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商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优先参与权,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商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接受本会监督;

(三)维护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如期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每年召开理事会决定。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七)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乱纪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变更、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任期届满或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每届任期五年,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推选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荣誉会长顾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形式由会长决定;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   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商讨、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   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及会议程序的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向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五)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六)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正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出席会议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原则上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对热心本会或作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分别聘请为荣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等职务。

十条   本商会会长(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对内、对外签署各项文件。

本商会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的上述工作。

第三十 本商会秘书长根据会长的安排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四)具体工作人员的联系与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商会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和理事会决定的一切事务,不得在会员中私自分配、挪用和截留。

第三十  本商会在会长领导下,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和有效。

第三十  本商会根据会长的安排,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符合财经制度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管理规定对商会进行财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和法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会议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于20239月17日经全体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